香港公司条例
《公司条例》是香港的公司法,载有600多条条文和24个附表,为所有香港公司的运作提供法律架构,对香港作为主要国际金融和商业中心的地位相当重要。
历史
《公司条例》于1932年订立(《香港法例》第32章),在1984年进行大规模检讨,现时大致与英国《1948年公司法》及其后的《1976年公司法》的改革一致。《公司条例》主要由公司注册处负责实施及执行。截至2007年底,共有655,038间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当中645,986间为私人公司、9,052间为公众公司,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非香港公司共有8,081间[1]。
2006年,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在香港立法会的支持下,展开全面重写《公司条例》的工作[1]。
2012年7月12日,立法会通过《公司条例草案》。2014年3月3日,《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及12条附属法例生效,载有921条条文及11个附表,但有关限制披露董事住址及个人身分识别号码的条文尚未生效,有关无纸化制度的条文也尚未生效[2]。
参见
参考文献
- ^ 1.0 1.1 《公司条例草案》拟稿 ─ 第二期咨询 第一章 引言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网际网路档案馆).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 2010年5月7日.
- ^ 新《公司条例》 - 概览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网际网路档案馆). 公司注册处. 2014年3月3日修订.
外部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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