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
财团法人(foundation)是一具有法人资格的「财产的集合体」,由捐助人捐助一定数额的财产,并经一定法定程序而成立之法人团体。
各国之规定
台湾
中华民国依据2018年立法院通过《财团法人法》,视创立基金中的政府预算比例,区分「民间捐助财团法人」(民间财团法人)及「政府捐助财团法人」(公设财团法人)。
财团法人之成立,必须以公益为目的。其设立采取「许可主义」,即成立前须经主管机关之许可。[1]在名称上必须明示其为某某财团法人,以及其性质,如辅仁大学学校财团法人[2]辅仁大学;若所捐助之财产纯粹为金钱,则可冠以「某某基金会」之名称,如洪建全教育文化基金会[3]。
日本
日本将财团法人区分为公益财团法人、一般财团法人。
参考资料
- ^ 见中华民国民法第59条
- ^ 辅仁大学学校财团法人. [2017-07-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26).
- ^ 洪建全教育文化基金会. [2021-05-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