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
设区的市,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常用术语,指设有市辖区的建制市,包括绝大部分地级市但不包括直辖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直辖市以外的市分为「设区的市」与「不设区的市」。
目前中国只有4个地级市(即广东省中山市、东莞市,海南省儋州市和甘肃省嘉峪关市)下不设市辖区而直接划分为乡级行政区(乡、镇和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15年修改之后,设区的市均享有地方立法权,可制定地方性法规[1]。目前中国共计289个设区的市。而前述的不设区的地级市中只有海南省儋州市不具备。
选举
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下级县级行政区(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推选产生,而非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参考文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15年)》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