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

设区的市,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常用术语,指设有市辖区建制市,包括绝大部分地级市但不包括直辖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直辖市以外的市分为「设区的市」与「不设区的市」。

目前中国只有4个地级市(即广东省中山市东莞市海南省儋州市甘肃省嘉峪关市)下不设市辖区而直接划分为乡级行政区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15年修改之后,设区的市均享有地方立法权,可制定地方性法规[1]。目前中国共计289个设区的市。而前述的不设区的地级市中只有海南省儋州市不具备。

选举

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下级县级行政区市辖区自治县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推选产生,而非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参考文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15年)》第七十二条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