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法官(中华民国前称「推事」;法文:Juge;英文:Judge;西班牙文:Juez;德文:Richter;日文:ジャッジ)是司法机构中审判人员的通称,司法权的执行者。在不同法系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要求基本上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掣肘、大公无私以及独立地根据法律判案。
称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在香港法院内,于香港主权移交后,称呼法官需要在法官后加上「阁下」(The Honourable)二字,即法官阁下,以示尊敬。在香港殖民地时期,则称为大人,即法官大人。另见按察司。
在台湾,法官在法庭内的尊称为「庭上」;在合议庭,有审判长、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区别。
历史
传说帝尧时代的皋陶为中国司法鼻祖。他有一只獬豸,在难以判决之时根据碰触可以决定谁有罪。
在司法体系中的角色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官通常是和律师分开训练的;在诉讼中会主动地调查案件、盘问证人和当事人,质疑证供的可信性,是法律的守护人,主要目的在发现事件的真相。
在普通法系国家中,法官和律师都是接受法学院的训练,法官一般是从经验丰富的律师当中挑选,有时也从法学院的资深教授当中挑选,而且一般必须得到议会、立法机构的批准。在法庭审判中他不会主动地调查案件或盘问证人和当事人;他的角色尤如球赛中的球证,确保控辩双方有平等的发言机会,并在聆听双方的理据后裁决。由于采用判例法,法官不只是应用法律,其判决某程度会延伸了法律,普遍被认为是德高望重才能担当的职位。
普通法制度中法官的角色和古代中国当人们遇上纠纷时寻求作评理的长者非常相似。他不会主动调查事件的始末,而是聆听双方的理据,并依当地的风俗习惯作他认为最符合大众利益的判决。在原始普通法中并没有成文的法律,法官只是作他认为最佳的判决,故法官作的判决可视为「创造」了法律,而非只是应用法律。
香港
2013年11月26日,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讨论全体法官及司法人员于2013年至2014年年度加薪3.15%的建议,涉及约1千万港元。身兼大律师的立法会议员郭荣铿认为,法官的工作量大而且支援不足,最终令到人才却步,批评司法人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加薪建议脱离现实。立法会议员黄毓民则批评,不少法官皆为临时委任,加上薪酬远低于私人执业律师,故此难以吸纳精英投身职业。另外,立法会议员刘慧卿则认为法官人手不足以至拖延审讯时间,对当事人并不公道。行政署承认高等法院原讼庭人手不足,2012年一般民事案件由申请排期至聆讯平均需时244日,远超于180日标准,惟强调仅为短期人手调配出现问题,而非编制人手不足[1]。
各级司法人员
法院 | 法官级别 |
---|---|
终审法院 | 首席法官 |
终审法院 | 常任法官 |
终审法院 | 非常任法官 |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 首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 法官 |
高等法院 | 法官 |
高等法院 | 司法常务官 |
区域法院 | 首席法官 |
区域法院 | 家事法庭主任法官 |
区域法院 | 法官 |
裁判法院 | 总裁判官 |
裁判法院 | 主任裁判官 |
裁判法院 | 死因裁判官、劳资审裁处审裁官、小额钱债审裁处审裁官 |
裁判法院 | 裁判官 |
裁判法院 | 特委裁判官 |
特征
- 鉴于法官代表司法权独立审判的重要性,现今世界上多数宪政国家会将有关法官的职权行使,薪俸、地位的保障以及任免限制直接规范在宪法内,尤其是积极避免审判涉入政治,或是政治干涉审判,以昭公信。
- 在一些国家,对于法官的装扮有着特殊要求,以表示法官在法庭上地位的特殊性,及协助审判庭上的人员容易做出身分上的辨别。
- 法官执行审判权时,不因其判决有瑕疵而遭受指控,而且其判决不能由法官自行任意改判;因判决而遭受不利益之人,仅能透过上诉寻求救济。
- 职业法官因长年受法学教育,在法律学说理论大部分为继受外国理论的国家,例如中华民国,法官依其对法律确信做出的某些判决结果往往不被社会接受,例如基于精神障碍杀人获判无罪,相当程度引发该国国内的社会争议。
- 中华民国为改善前述问题,推动国民参与审判制度,期望在重大案件透过一般民众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使司法引入人民观点。参与审判之人民,称为国民法官,此时参与审判的国民使用法官的称呼,代表其亦在行使国家司法权,但该国民并非中华民国法官法所称之法官。
另见
参考资料
- ^ 法官人手不足 拖延审讯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网际网路档案馆) 《东方日报》 201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