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

有组织犯罪(英语:Organized crime)是一种以集团化、阶层组织化的方式,集合犯罪份子,进行分工的非法犯罪。这类型的犯罪,通常涉及大量的金钱利润。其犯罪行为可能只限于区域,也可能发展为跨国性的活动。如恐怖组织这类型的组织犯罪,可能具备政治动机。在组织犯罪之下,可能会以雇用或是强迫方式,让一般人参与在犯罪活动中,或是以保护费等名义,要求小店舖或是企业捐献金钱来协助他们犯罪。参与组织犯罪的罪犯,通常会接受一定程度的训练,接受其上级命令来进行犯罪,与一般罪犯不同。这种犯罪组织criminal organization,又称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是帮派,常被称为暴徒mob)、黑手党mafia)、黑帮crime syndicate);由犯罪组织形成的非正式社会网络,常被称为黑社会或地下社会(underworld)。

在近代国家中,有组织利用手机及电脑等作文宣,利用不同平台作出虚假及失实评论及煽惑他人有组织犯罪,这些都被视为是重大犯罪,有特别法律来加以规范。美国在1970年通过《有组织犯罪控制法》,中华民国在1996年通过《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等;各国为控制组织犯罪,也常成立专门组织,针对这类型犯罪进行查办,如香港的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较著名的犯罪组织,包括美国黑手党、日本山口组、欧洲粉红豹、香港三合会中国天安社与青帮、台湾竹联帮等。

概论

组织犯罪,指成员超过三人以上,形成内部的阶层管理结构,以组织化的方式从事犯罪活动。这种组织长期活动,不是因为某个单一事件而短暂集合形成,通常以暴力方式胁迫他人,以达成其目的[1]。传统的组织犯罪,通常涉及暴力色情毒品等犯罪行为,现代则发展出企业及金融犯罪,也常以贿赂或是参与选举等方式,进入政治领域。还有一些组织打着「教育培训」的理由实施组织犯罪,比如「豫章书院」。

各国法律及组织犯罪状况

国际社会

联合国大会于2000年11月15日通过《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中华民国台湾

立法院于1996年通过制定《组织犯罪防制条例》,将三人以上实施以强暴、胁迫、诈术、恐吓为手段,或犯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罪的结构性犯罪定性为「组织犯罪」,予以加重处罚。

参考文献

  1. ^ 中华民国《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3条:「本条例所称犯罪组织,系指三人以上,有内部管理结构,以犯罪为宗旨或以其成员从事犯罪活动,具有集团性、常习性及胁迫性或暴力性之组织。」

外部连结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