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16世纪Flemish绘律师画像。当时的律师类似公众司法官,但是不主动起诉人。

律师(英语:lawyer;attorney)是指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依法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出庭辩护,以及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现代律师一般而言是指学习法律、通过特定考试、加入地方公会,被允许接受他人委托。律师作为复数的概念,意味着律师职业和行为,以及由从事律师职业的所有职业人员构成的职业群体。在实行法律职业一元化的国家,律师也可以作为所有法律职业的统称。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扮演诉讼代理人的讼师又称状师,有时被贬称为讼棍,可说是类似于律师角色的文化人。

有说法指出,很多国家的人都不喜欢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人,人们对法律人的厌恶也有着长久的历史,而这可能和法律人目的性取向的思考方式、甚至这样的思考方式会让他们做出一些伤害普通百姓的事情,以及法律术语对多数人而言晦涩难解、法律人冷酷无情的刻板印象等等有关。[1]

律师可能为任何人辩护,哪怕受辩护的人罪大恶极且罪证确凿也一样,所有被控犯下刑事罪行的人,无论罪行轻重或是否罪证确凿,也都有权利请求律师协助;[2]但不能据此认定律师本质邪恶、缺乏道德良知,因为这是律师职责的一部分;然而由于律师所辩护的部分人士的形象、辩护过程中所使用的辩词,以及部分律师见利忘义,没有原则以及高收费的行为,使得社会上有许多针对律师的笑话与讽刺文化;而一些律师在辩护时使用的辩词,更可能涉及指责受害人的问题,在日本更曾有人因凶杀案被告律师因其使用的辩护内容之故,而发起惩罚辩护团律师的请愿连署。[3]

职业特征

律师职业的基本特征是:

  • 具备必须的法律专业知识。
  • 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能。
  • 律师是经过国家考试并取得职业执业资格的人,律师并受国家保护和管理。[4]
  • 律师以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法治为使命。
  • 律师应基于前项使命,本于自律自治之精神,诚实执行职务,维护社会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
俄国律师证

工作形态

在过去,律师的工作主要是在法院为当事人(原告或被告)进行诉讼,开庭时穿着黑色镶白边法袍,在诉讼案件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现在这些工作仍然是律师工作的大部分,此外,也有些律师接受法院的指派,成为破产财团、遗产财团的管理人。[5][6][7]

由于现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经常与法律有关,因此律师此一行业已渐渐不再限于进出法院,有许多律师们从事相当具有商业性质的活动,但基本上仍与法律相关,例如商标权专利权智慧财产权的维护、一般的不良债权处理等等,也有一些律师积极热心于公益,为许多政策研究、立法游说乃至社会运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等相当多的实质帮助,降低人民接触法律专业的门槛,替人民解决问题。[8]

专业制度

中华民国

取得资格

取得中华民国律师资格,需具有大专院校(法律相关科目)以上学历,并参加考试院考选部所举办每年一度之专门职业技术人员考试(律师类科),录取后通过为期一个月的律师职前训练(通称律训)及五个月的实务训练(即实习律师),且需加入律师公会并在任一法院登录有案始能执行律师业务。

律师考科

中华民国的律师考试采笔试的方式进行,分为二试;第一试通过才可以进入第二试。第一试为选择题,应试科目包括:综合法学(一)(含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法律伦理)、综合法学(二)(含民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交易法、法学英文);第二试为申论题,应试科目包括:公法(宪法与行政法)、民事法(含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法(含刑法、刑事诉讼法)、商事法(含公司法、保险法、证券交易法)、国文(含作文、测验),选试科目(并依选考组别不同,就劳动社会法、智慧财产法、海商法海洋法财税法择一应试)。[9]

释名

台湾史上的「律师」两个字,本来是指佛教道教中精通戒律的出家人士。在台湾,律师之间互相尊称为「道长」,说法甚多。最普遍的说法,是早年有个律师在为一桩官司查阅资料时,看到一段文字「《唐六典》曰道士修行有三号:其一曰法师,其二曰威仪师,其三曰律师。」从此就戏称他的同事们为「道长」,而今台湾所有律师皆以「道长」互称[1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对律师的界定是:「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要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必须先通过由司法部组织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的通过者必须先在合法的律师事务所中实习一年,然后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后,才可以成为一名律师。

澳门

在澳门,要成为律师,必须先取得澳门或其他认可地区的法学士(非澳门毕业的人士须先修读澳门法律的补充课程),然后向澳门律师公会申请实习。实习期一般为两至三年。在通过考核后,方可向该会申请注册成为律师。任何不是在该会注册的人士,若在当地自称律师或进行律师相关业务,即属违法,可向其追究刑事责任。

香港

香港行使英格兰所用的普通法系,律师分为「大律师」(讼务律师)及「律师」(事务律师)两类。大律师一般以个人独资形式经营,自负盈亏,但为了减省开支及更有效利用资源,大律师一般都会群集开设办事处,共同分担包括设立图书馆等费用。而事务律师一般以个人独资或合伙形式以律师事务所(又称律师行)名义经营,大部份在香港的事务律师都是由律师行聘用,而律师事务所大部分是以商业形式运作。大律师必须由事务律师延聘。

香港法例,所有香港事务律师必须是香港律师会的成员;香港大律师公会则为为香港法定的大律师专业团体。除此处外,另可参见香港法例第159章《法律执业者条例》。

英格兰与威尔斯

英格兰与威尔斯的律师制度分为两类:

  1. 大律师 (barrister),受Bar Council管理。
  2. 事务律师 (solicitor),受Law Society管理。

两者的资格取得、训练、执业范围以及所受到的管制均有所不同。传统上两者能够处理的事务范围泾渭分明,只有讼务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出庭,事务律师仅能向客户提供法律意见。但由于法律事务的日趋复杂,两者处理的事务时常所重叠,再加上此种区分方式造成对当事人的不便以及费用,自1980年代起,对于英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呼声逐渐出现,目前事务律师也可以在某些法院代表当事人出庭。

相关改革的法律包括1990年The Courts and Legal Services Act 1990,1999年的The Access to Justice Act 1999。其后,David Clementi所提改革方向,主张1.放松对于律师执业的限制,以促进其竞争力,但2.改善对于律师的管理制度,以避免服务品质下降,也得到英国政府的支持。

英国律师的养成,约可分为三个阶段:academic stage, vocational stage,pupillage/training contract。详细的资料以及统计均可在Bar Council以及Law Society找到。

职业文化

律师的职责是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出庭辩护,以及处理有关法律事务,而人们不能因此认为律师是邪恶的、没有良心的,或者拿了当事人特别的好处,哪怕其辩护的对象罪大恶极且罪证确凿也一样,因为这是律师的职责所在[11],所有被控犯下刑事罪行的人也都有权利请求律师协助,[12][2]哪怕自己被控的罪名再怎么罪大恶极且罪证确凿也一样;不过另一方面,虽说律师文化理应建基于当地对法律、公义的尊重,但由于律师在不同国家的执业方式与政治地位的迥异,影响了不同的地域有着不同的律师文化。

正面

在律师参与政治程度较高的地区,律师被认为是体面而有影响力的职业,他们会关心及参与社会政策的制定上及讨论,作出正面的影响。

负面和潜在问题

很多国家的人都不喜欢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人,人们对法律人的厌恶也有着长久的历史,[1]在一些地区,律师之质素更是参差不齐,而人们对律师的厌恶,也使得一些地区出现了许多针对律师的笑话与讽刺文化,集中在律师的见利忘义,没有原则以及高收费上。在司法体制尚不完善,律师职业起步较晚的地区,人们往往只关注律师的收入与付出是否合理,而并不关心律师本身参与社会政策制定上的作用。

另外虽然如上所言,律师的职责是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哪怕其辩护的对象罪大恶极且罪证确凿也一样;但在这过程中,一些律师的言论可能会涉及指责受害人的问题,像是在性侵案件中,一些辩护律师可能会「放大检视原告的个人生活史」,这种做法有个明确的效果,就是这样可能会让一些受害者感到不舒服,以致她们选择不继续。这种人身攻击的行为,尤其指出受害者淫乱一面的做法,会让一些人认为说受害者是过着诸如淫乱或滥用药物等「高风险」生活的女性,因此不会是真正的强奸受害者。[13]像例如在美国一场2013年的审判中,洛杉矶的一个学区认为一个十四岁的少女该多少为自己受到她的国中老师性虐待一事负责,在其中,学区所雇请的律师声称受害的少女该为自己保护自己免受虐待负责,借此将所有的责任都推卸到受害者身上,而加害者因而免责。尽管律师费了最大的努力说服法庭说受害者也该负责,但最后法庭的裁决指出,没有任何受自己老师性侵的未成年人,该为防止自己受性侵负责[14];另外在日本光市母女杀害事件的审判过程中,被告的辩护律师团被一些人认为有蓄意以言语伤害受害者家属的行为,因此一些人要求凶手的辩护律师团必须为其言行作出赔偿。[15]

参考文献

  1. ^ 1.0 1.1 高慧玲. 法律人,你为什么讨人厌?从「法律人不受欢迎」的德国观点出发. 联合报. 2021-02-04 [2021-04-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22). 
  2. ^ 2.0 2.1 法操 FOLLAW. 律师帮杀人犯辩护,「魔鬼代言人」都是为了钱?. 鸣人堂 (联合线上公司). 联合报. 2018-07-02 [2021-05-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22). 
  3. ^ 东京弁护士会、光母子杀害の弁护士は惩戒せず. 产経新闻 (产业経済新闻社). 2007-11-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年12月30日). 
  4. ^ Walter O. Reyrauch, The Personality of Lawyer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4), 27.
  5. ^ Jon T. Johnsen, "The Professionalization of Legal Counseling in Norway," in Lawyers in Society: The Civil Law World, vol. 2, eds. Richard L. Abel and Philip S.C. Lewis, 54-123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8), 91.
  6. ^ Kahei Rokumoto, "The Present State of Japanese Practicing Attorneys: On the Way to Full Professionalization?" in Lawyers in Society: The Civil Law World, vol. 2, eds. Richard L. Abel and Philip S.C. Lewis, 160-199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8), 164.
  7. ^ Merryman, 105.
  8. ^ 雷浩明,免费律师咨询的5点事项,法律010页面存档备份,存于网际网路档案馆),2020
  9. ^ 联合新闻网. 司法官、律师考试第二试 今年起合一举行. 联合新闻网. [2019-1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16) (中文(台湾)). 
  10. ^ 厉害了你的法!法院里也有「道长」. [2019-07-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16). 
  11. ^ César Arjona. Are lawyers immoral for defending guilty criminals or greedy corporations?. ESADE. [2021-04-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22). 
  12. ^ Basic Principles on the Role of Lawyers. The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The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2021-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9-29). 
  13. ^ Randall, Melanie. Sexual Assault Law, Credibility, and "Ideal Victims": Consent, Resistance, and Victim Blaming. Canadian Journal of Women and the Law. 2010, 22 (2): 397–434. S2CID 143470738. SSRN 1742077可免费查阅. doi:10.3138/cjwl.22.2.397. 
  14. ^ JUDGE: School district 'wrong' to blame student for having sex with teacher EAGnews.org. eagnews.org. 17 September 2015 [26 September 20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6-01). 
  15. ^ 桥下知事に再び损害赔偿提诉へ テレビ発言で光事件弁护団. 47NEWS (全国新闻ネット). 共同通信社. 2009-11-19 [2014-0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11-22). 

律师和文化人页面存档备份,存于网际网路档案馆

参见

外部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