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
实体(英语:Entity)是有可区别性且内于其自身而独立存在的某种事物。但它不需是物理存在。尤其是抽象和法律拟制也通常被视为实体。
实体可被看成是一包含有子集的集合。在哲学中,这种集合被称为客体。
实体可被使用来指涉某个可能是人、动物、植物或真菌等不会思考的生命、无生命物体或信念等的事物。在这一方面,实体可以被视为一全包的词语。
有时,实体被当做本质的广义,不论即指的是否为物质上的存在,如时常会指涉到的无物质形式的实体-语言。更有甚者,实体有时亦指存在或本质本身。
在法律上,实体是指能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事物。这通常是指法人,但也包括自然人。
哲学的意义
亚里斯多德认为,实体具有两方面的意义,包括:载体和形式。载体即实物,如一切可见的物品。而形式则如数学、体制等等,在此意义下均可称为实体。由此,实体亦可分为三类:一种是可感觉的,而可感觉的实体再分为永恒和可消灭的。可消灭的实体则为大众都认知的实体,如动植物、土、水、火之类。这些实体都非永恒且可消灭。另一种实体则不运动、具抽象性。如形式和数学。[1]
参见
特殊用法
参考文献
- The Entity (the 1981 movie)
- 本体论, 研究本质、存在和实体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