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代表机构
外交代表机构,通常称为领使馆、使领馆等,是一个国家驻外外交人员居住与工作的地方,可分为大使馆、公使馆、高级专员公署、领事馆等种类,外交代表机构通常设在另一国的首都或重要城市。在国际法的规范下,外交代表机构应享有治外法权,虽然外交代表机构的所在地实际上仍属驻在国领土,但其内部空间则被视为当事国领土的一部份。此外,属于外交代表机构之外交人员依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享有免受派驻在国法律制裁之保障,外交人员亦只须交付等同于本国税率的相关税金予驻在国。
外交代表机构分类
根据1815年维也纳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外交人员等级的章程》,外交代表分为三类,即大使、公使和代办,因此外交代表机构也对应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三级。另外不属于前三类的为领事馆,主要处理领务与商务事宜。
大使馆
等级最高的外交代表机构,其馆长称大使。
大使馆的人员通常分为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和仆役。除外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视为外交官,通常也不享有外交豁免权。外交人员包括大使、武官、参赞、专员、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等正式派驻人员。
英文「embassy」一词普遍指大使与职员的办事处。就严格法理而言,「embassy」指外交代表团本身,其办公地点则称为「chancery」,但实际上很少人会这样区分。大使通常居住在大使官邸,大使官邸可设置于大使馆的院区范围,也可设置于大使馆之外的街区,但官邸享有大使馆的相同权利。
各国也可以向国际组织派遣外交代表,如驻欧盟大使、驻联合国大使等。这些大使在驻在国(比如比利时和美国)享有与其他国家外交人员完全相同的权利。欧盟也向某些国家派出大使,但联合国没有单独的驻各国大使,而是设立相关的外交代表处。
其它例外,如大英国协国家之间的外交代表机构称「高级专员公署」。所有成员国驻联合国的使节团均称「常驻代表团」或「常驻代表处」,其最高代表为「常驻代表」与大使。教廷(梵蒂冈)派驻别国的外交代表称「教廷大使」(Apostolic Nuncio),其办公机构称「教廷大使馆」或「宗座代表驻地」(Apostolic Nunciature)。利比亚的使节驻外机构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曾称「人民办事处」,其最高代表称为「秘书」(现已改回一般命名)。
公使馆
等级次于大使馆的外交代表机构,馆长称公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之间的外交代表级别普遍由公使提升为大使,公使馆也升格为大使馆。
代办处
等级最低的国家间外交代表机构,其主事称代办。代办处的外交人员仍享有完全的外交权益,并受外交关系公约保障。
领事馆
领事馆与外交机构相似,但与其并不等同,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有清晰的界定。领事馆主要处理个人与商务事宜,例如签证、护照等旅行证件发放、文书验证及领事保护等。驻外领事通常派驻在一国首都以外的地区(通常是大城市以及该国人经常前往、侨民聚居的城市)。如英国驻美大使馆设在华盛顿,而领事馆则设在洛杉矶、纽约与休士顿等。但各国驻荷兰的外交机构却是反例,在首都阿姆斯特丹顶多设有总领事馆,大使馆几乎都设于荷兰政府所在地海牙。一些规模较小或业务量少的驻在国,可能以大使馆内设立领事部门的方式提供领事服务,而不另设领事馆。
职责
外交代表机构的职责是在国际法许可下保护本国在派驻地的利益,代表本国与派驻地的政府进行谈判,使用合法的手段取得派驻地的情报,在派驻地进行促进两国友好的活动,并且发展两国的经贸、文化与科学合作。使馆除了行使外交职责外,还可以同时办理领事事务。
大英国协成员国的外交代表机构有着一个附加职责,其会为大英国协的其它成员国的公民提供外交服务,前提是受助公民的国家与欲联系国家没有外交关系;欧盟成员国的外交代表机构亦有此类附加的职责。(例如:南非公民如果需要取得与泰国相关的外交服务时,可以到加拿大外交机构寻求协助)
外交机构的相关权利受到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保障,如外交豁免权。
在两国因战争或其他原因而宣布终止外交关系时,通常关闭互相派驻的外交代表机构。派遣国可以委托第三国在其驻在国的外交机构代管其外交利益。即使两国发生争论,召回驻另一国的大使以示不满仍是较为少见的。不过召回大使的手段已较断绝外交关系温和,而使节团仍会或多或少地运作,由权力有限的大使衔代办暂为处理。值得注意是在两个大使交接期间,一个「过渡时期大使衔代办」可能会被任命为看守人,而这并不意味着对派驻国的敌意。派遣国由于经济或安全原因关闭驻外外交代表机构并不影响与驻在国之间的外交关系。
非正式代表机构
无正式邦交之两国亦可相互派驻代表使节,作为政经交流的媒介,称为实质大使馆。这些机构不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所规范的正式大使或相关使节,但有实质的双方交流意义。
未被国际普遍承认国家
中华民国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抵制而成为未被国际普遍承认的国家,故除了中华民国设立之驻邦交国大使馆及若干总领事、领事馆外,驻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及其他非正式邦交国家的代表机构通常称为「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或「台北代表处」),虽然正式机构称谓并非大使馆,但经由中华民国外交部之官方授权及与驻在国之平等互惠或互设代表机构,可行使大使馆或等同之外交机构的相关职责,如核发签证、中华民国护照及相关文书正式认证等。
与中华民国建立外交关系之正式邦交国家,中华民国政府在台北市天母设置一栋综合大楼,称为「使馆特区」,供各国驻台使馆办公。
非正式邦交国家如美国会给予「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及其外交人员,享有等同「国际组织及其人员」或是其他名义的有限度外交礼遇。而相对地,无正式邦交国驻中华民国的机构,会以「驻台北办事处」或「在台协会」等非官方名义运作。其驻中华民国代表相当于大使,通常由该国外交部门选择退休外交官(许多曾担任驻外大使)或是名义上暂时脱离该国公务人员身分的外交官担任。而驻中华民国之代表机构也会受到中华民国外交部的特殊礼遇,例如使用外交车牌、派驻警察保护等。
- 其他
事实存在的这些外交机构很多是只被称为代表机构或代表使节。如被认为是土耳其傀儡政权的北塞普勒斯土耳其共和国派驻美国首都华盛顿的使节团;索马利兰在伦敦、罗马、阿迪斯阿贝巴与华盛顿的使节团;纳戈尔诺-加拉巴赫驻华盛顿的使节团均只被称为代表机构。
未建交国家
美国与朝鲜目前并没有任何外交关系,但因朝鲜为联合国会员国之一,在纽约设有驻联合国代表团,此代表团同时也是与美国的非正式对话管道,被称为「纽约渠道」。另外美国也未同伊朗正式建交,故以第三国(如瑞士)从中与双方交涉对外事宜,或是在当地设立非正式使馆规格的代表机构;美国设立「瑞士驻伊朗大使馆美国利益代表处」作为美国在伊朗的非正式代表机构。
非常任外交代表
常驻一国的外交代表同时可兼驻两个国家或多个国家的外交代表。一些国家由于经济、政治或业务需求原因,在与某几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时,只在其中一国设立外交代表机构,该外交代表兼任驻其邻近国家的使节,例如科威特的驻巴西大使兼任驻智利、厄瓜多和乌拉圭大使等。由驻他国大使兼任的,称为「非常任大使」。
另外,有些国家会指定「巡回大使」来往于数个国家之间,进行相关外交事务。例如中华民国政府设有无任所大使,聘请资深退休外交官及社会各界贤达出任。
而在一国的国庆及元首就职等国家庆典时,有些国家会派出「特使」以代替该国元首前往参加,特使通常由副元首、总理(首相)、国会议长、内阁部长等高级官员或者退休高官担任。
参考文献
外部连结
- embassypages.com -各国外交代表机构一览
- eDiplomat.com: 外交代表机构的使命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网际网路档案馆)
- Flickr group 世界各国的外交代表机构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网际网路档案馆) 提供全世界所有外交代表机构的照片
- 世界各国的外交代表机构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网际网路档案馆)
- 外交代表机构网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