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管辖权
司法管辖权(英语:Jurisdiction),也称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法院管辖权或裁判管辖权,是指法院或司法机构对诉讼进行聆讯和审判的权力,是国家主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大部份地区,不同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是不同的,通常以区域和类别划分。例如区域法院只能聆讯在该地区发生的诉讼,钱债法院只能聆讯和金钱纠纷有关的诉讼,军事法庭只能聆讯和军人有关的诉讼等。司法管辖权亦和法院级别有关,例如上级法院可聆讯不服下级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反之则不可以。
分类
属人管辖权
凡具有某国国籍或护照的公民,某国对其即有司法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
凡在某国的国境之内,该国即有司法管辖权;在此情况,又可将该地称为该国的司法管辖区。
被动人员保护管辖权
凡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为某国公民的,该国即有司法管辖权。实际操作上,在国外对本国公民实施犯罪,而又未能引渡的,则无法对其进行司法管辖。
国家保护管辖权
国家对威胁到其国家安全和行为有司法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
对威胁到国际共同利益的重大犯罪有司法管辖权。普遍管辖非常有争议, 历史上,国际习惯法只允许对于海盗各国具有普遍管辖权,但是现在,普遍管辖权扩大到了贩奴、反人类罪和战争罪。
地区事例
香港
在香港,根据《基本法》,法院(包括最高级原讼法院——香港高等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和国防等国家行为无司法管辖权。
台湾诈骗集团的司法管辖权争议
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部分台湾人在第三方境内使用电话诈骗中国大陆居民,导致被当地警方或联合中国大陆警方抓捕,因为司法管辖权问题,或者当地警方遣返至中国大陆或台湾;或被中国大陆警方引渡或押回中国大陆受审;或被台湾警方押回台湾受审或释放。该争议由于2016年肯亚遣送台湾人至中国大陆地区事件而再次受到两岸媒体和行政机构的关注。
另见
参考文献
外部连结
- Cornell.edu(页面存档备份,存于网际网路档案馆)
- Supreme Court Decision on the Guantánamo Bay jurisdiction
- Jurisdiction As Property – franchise jurisdi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