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
利息,指负债方为借债向债权人所付的补偿性费用。对于借债方来说,利息是借钱的代价;对于提供贷款或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来说,利息可以部分抵消债务投资的信用风险和机会成本。
利息主要分为单利息和复利息两种。
宗教的利息观
伊斯兰教
伊斯兰教禁止收取利息[1],《古兰经》第2章275节说「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利息」,又说知道此教义而再犯的人「是火狱的居民,他们将永居其中」。
基督教
公元325年基督教历史上第一次主教会议第一次尼西亚公会议中,颁布了二十项和纪律有关的教会法,其中包括牧师不得参与放贷收息。会议上提出,神职人员不可以以钱生利,若月利率达1%,会被逐出教会。平均总利率超过50%,同理[2]。440年良一世任教宗,在位期间,开始禁止教会人员从事放贷收息,而信徒不禁止,同时提出由此行为的信徒要背负「收脏钱」的罪恶。在不断的宣传中收取重利,被视为和谋杀、通奸同等的事情。此后牧师禁止放贷收息的禁令持续到9世纪。查理大帝和教宗哈德良一世期间,制定了禁止普通信徒从事放贷收息的法令[3]。
1139年和1179年第二次拉特朗公会议和第三次拉特朗公会议,会议上再度批评高利贷,强调放贷者,不得接受圣礼,最严重处罚为逐出教会[4]。第四次拉特朗公会议,会上开始将放贷和犹太人联系在一起,认为犹太人透过放贷,耗干基督徒的心血[5]。
当时的欧洲社会有交易和买卖,但对经济的观念和金钱捆绑得不是十分紧密,世俗奉行「朋友间无需金钱」。放贷取息在当时被大众所厌弃,莎士比亚的名著《威尼斯商人》中,就对放贷者犹太人夏洛克进行了深刻地抨击和无情地嘲弄,夏洛克这一犹太食利者的形象坐上了四大著名吝啬鬼的头把交椅。
欧洲人的执政者会向犹太人借钱,但是在还钱时会以教会禁止放贷收息为由而拒绝还钱[3],而犹太人也因为放贷取息的行为,在欧洲各国遭到不同程度的歧视和排挤。
犹太教
犹太人经典《申命记》第二十三章19-20节记录「你借给你兄弟的银钱、食物,或是任何可以生利的东西,都不可取利。借给外族人,你倒可以取利;只是借给你的兄弟,你就不可取利」。意思是对兄弟不能收取利息,而外族人可以。后世称之为「申命记双重标准」[6]。犹太人遵守教诲,只借钱给非犹太人,这种做法延续了数百年[3]。
参考
参考来源
- 引用
- ^ 预见杂志. [2020-0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3) (中文(台湾)).
- ^ Decrees of the ecumenical councils & 14.
- ^ 3.0 3.1 3.2 查尔斯·R.盖斯特. 借钱:利息、债务和资本的故事. 北京: 北京联合出版公司. 2019-06-01. ISBN 9787559629937 (中文(简体)).
- ^ Decrees of the ecumenical councils 223.
- ^ Decrees of the ecumenical councils 265.
- ^ Nelson, Benjamin. The Idea of Usury, from Tribal Brotherhood to Universal Otherhood.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9 [2020-12-15]. ISBN 978-0-226-5716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20) (英语).
- 书籍
- Tanner, Norman P. Decrees of the ecumenical councils. 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 : Sheed & Ward, Washington, DC. 1990 [2020-12-18]. ISBN 978-0-87840-49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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