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各地常用别名 | |
---|---|
中国大陆 | 侵权行为 |
港台 | 侵权行为 |
普通法系分支 |
侵权行为法 |
---|
侵权行为认定元素 |
类型 |
辩护 |
|
普通法补偿措施 |
|
衡平法补偿措施 |
侵权行为(欧陆法系英文:delict,普通法英文:tort;不法行为),是指人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的行为。虽然有很多行为同时属于侵权行为及犯罪,但他们是截然不同的范畴。犯罪可理解为违反对整个社会的义务。刑事追诉权之发动绝大多数由国家提出,亦是国家的职责之一(在特别情况下,个人亦可以提出私人刑事检控);相对的,任何人因侵权行为而致使权利遭受侵害,都可以主张自己之权利。
侵权与犯罪之比较
侵权与犯罪在主观过错方面存有较大差异。侵权之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且通常只需认识到自己可归责性即可,并不需要认识到自己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实际损害。而刑法上的过失不仅仅要认识到自己行为可归责性(违法性),还要意识到自己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
但是侵权行为法和刑法有着很大的相似性,最大的相似点是它们侵犯的对象都是某种权利。正是基于这一点,在美国,刑法和侵权法的区别不大;从这一点来说,结合侵权行为法与刑法一起学习,会对整个宪法中的权利有一个充分的了解。
从刑法的历史来看,刑法是从侵权法脱胎而出的。而在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下,则会倾向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功能,是在于对于被害人遭受违法侵害权利时的损害填补;刑法的功能,则是对于违法侵害权利的行为人加以非难、谴责与惩罚。在此不同功能区分之下,侵权行为与犯罪的主观过错要件规定自然不同:侵权行为可以包括故意或过失,但刑法则以处罚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另外,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法思想与法制下,损害赔偿原则上以被害人实际损害为上限,并不像英美法系承认被害人为了惩罚侵权行为人而可以请求巨额赔偿金。
侵权行为责任与契约责任
侵权行为法调整的是一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一般保护义务」),与契约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特别保护义务」)不同,因此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的发展过程中,比起适用范围不断膨胀的契约责任(例如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第三人效力契约、附随义务与积极侵害债权理论),侵权责任做为一般保护义务一直以来都被严格限缩。
侵权行为法中义务人承担的多为消极的不作为义务,而契约法中由于当事人的接触因而其所承担的往往是积极的义务。另外契约法中通常需要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利益,而侵权法则无。
相关
参考文献
- Deakin, Johnston and Markesinis. Markesinis & Deakin's Tort Law.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ISBN 978-0-19-928246-3.
- Mark Lunney, Ken Oliphant, Tort Law - Texts, Cases (2003) 2nd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SBN 0-19-926055-9
- van Gerven, W. et al. (eds). Cases, Materials and Text on National, Supra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Tort Law. Oxford: Hart Publishing. 2001. ISBN 1-84113-139-3.
延伸阅读
- P.S.A.Pillai's. Law of Tort. 2014. ISBN 978-93-5145-124-2.
- Eoin Quill. Torts in Ireland. 2014. ISBN 978-0-7171-5970-3.
- Charu Sharma. Tort Liability for Environment Claims in India : A Comparative View 1st. 2017. ISBN 9788131250693.
外部连结
关于侵权行为 的图书馆资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