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

来源与演化
现代汉语中企业一词的用法源自日语[1]。与其它一些社会科学领域常用的基本词汇一样,它是在日本明治维新后,大规模引进西方文化与制度的过程中翻译而来的汉字词汇。戊戌变法之后,这些汉字词汇用法被大量由日语引进现代汉语。与企业一词在用法上相关与相似的,还有「业务」一词。
在中国大陆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是与「事业单位」平行使用的常用词语,《辞海》1979年版[2]中,「企业」的解释为:「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经济单位」;「事业单位」的解释为:「受国家机关领导,不实行经济核算的单位」。
在20世纪后期,在中国大陆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以及资讯科技领域新概念大量涌入的背景下,「企业」一词的用法有所变化。一方面,大量非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大量涌现;另一方面,在一些新概念中,其含义不限于商业或盈利性组织,这种用法目前主要来自对英文「enterprise」一词的翻译。因此,目前在公共媒体中出现的「企业」一词有两种不同的用法:
较常见的用法指各种独立的、营利性的组织(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并可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后者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这些公司在经过一段时间后会改变成其他种类的公司。
另一种用法与组织接近,可以用来泛指公司、学校、社会团体乃至政府机构等。后一种用法主要出现在资讯科技应用领域的一些专有名词中,例如企业应用(enterprise applications)、企业计算(enterprise computing)、企业整合(enterprise integration)、企业工程、企业架构、企业建模(enterprise modeling)、平台型企业等等。也随者进步而有不同的代称等。
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国有企业特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国家出资的企业。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企业
-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的合作制为基础,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投资,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多见于乡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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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指根据《民法通则》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 国有联营企业
- 集体联营企业
-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 其他联营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有两种,分别根据《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迄今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注册的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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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特指根据迄今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注册的,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注 1]
-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30个以下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该法规的条文,法人不能成为此类公司的股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18日,工商个字〔1994〕第325号)第六条规定:「凡由自然人为主申请,自然人出资额占注册资本51%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属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企业是指上述第三条至第九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参见
企业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