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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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 |
局长 | 冯正霖(正部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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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4) | 董志毅、 吕尔学、 崔晓峰、 胡振江 |
机构概况 | |
业务上级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组织上级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机构类型 |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
行政级别 | 副部级 |
本级中共组织 | 中国共产党中国民用航空局党组 |
本级纪检监察机构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
联络方式 | |
总部 | |
实际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
对外官网 | www |
影像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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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中国民航局、民航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民用航空事业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现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中国民航局在1987年以前曾承担中国民航的运营职能;2008年3月,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由国务院直属机构降格为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同时更名为中国民用航空局[1]。
沿革


1949年11月2日,中共中央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设民用航空局(受空军司令部领导);12月,军委民航局成立,在天津、上海、武汉、重庆、广州设办事处[2]。1950年3月10日,广州办事处印章正式启用,主要负责广东、广西、湖南三省(区)的民航管理及业务工作。1951年1月29日,民航武汉办事处与民航广州办事处合并为华中南民航办事处,不久改为中南民航办事处。设在广州,管辖范围为广东、广西、湖南、湖北四省(区)的民航业务。1951年10月27日,经政务院批准,调整军委民航局的组织机构,将各地区民航办事处改为地区管理分局。
中央军委、政务院于1952年5月7日作出了《关于整编民用航空的决定》,军委民航局改为军队建制,直辖于空军司令部,同时将民用航空的行政管理和企业经营机构分开,改设民用航空局和民用航空公司。根据这个决定,民航局于1951年7月至11月进行整编。整编后,军委民航局下设华东(上海)、中南(广州)、西南(重庆)、华北(天津)4个民航管理处,实施政府管理职能。华南民航管理分局改为中南民航管理处,管辖范围不变。1951年7月17日成立中国人民航空公司,经营航空运输和专业航空业务,在广州设立了广州民航站和中国人民航空公司广州营业处。由于民航初建,业务量不大,设两套机构,配两套干部,冗员过多,而且存在领导关系及工作上的矛盾,不能很好地保证飞行安全。在不到一年时间内,发生几起重大事故,在1953年6月,学习苏联民航「政企合一」的模式,中国人民航空公司并入军委民航局。1955年1月1日,中苏民航并入中国民航北京管理处[3]:275。
1954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民用航空局」更名为「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改为国务院直属局,受国务院与空军双重领导,空军主管技术、飞行、机务、通讯、人事管理和政治工作。
1958年2月27日,民航局改为交通部部属局,并于6月17日批准交通部党组「关于体制下放意见的报告」,民航实行中央、地方双重领导,即:国际航线、国内干线和工业航空,集中性大,实行以中央为主的双重领导;地方航线和农业航空下放地方,实行以地方为主的双重领导。据此,全国大部分地区相继在原有航空站的基础上组建了省、自治区民航管理处。位于 北京、上海、广州、成都、乌鲁木齐的5个管理处则于12月13日改为管理局,授予区域管理局的职权。
1960年11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改称「交通部民用航空总局」。1962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次会议决定,民航局改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为国务院直属局,由空军代管,各省的民航局(处)均由民航局垂直领导。 1964年,民航总局机关迁入位于猪市大街(1965年改称东四西大街)的新办公楼[4]。
1969年11月20日,民航划转为中国空军的一部分,执行军队制度;各省民航局以民航系统领导为主,同时接受大军区空军的领导;民航系统实行义务工役制,着工作服和制服,不着军装。
1980年3月,民航脱离军队建制(除航行管制权仍由总参作战部航行局和空军司令部航行局统一领导),中国民航局恢复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既是政府行政部门,又以「中国民航(CAAC)」的名义直接经营航空运输[5]。
1987年1月30日,国务院批准了《关于民航系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实施步骤的报告》,民航业进行了以「航空公司与机场分设」为特征的体制改革,将原「中国民航」拆分出6个独立的航空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平等竞争;中国民航局不再直接承担客运职责,并下设6个地区管理局。[6]
1993年4月19日,民航局更名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属国务院直属机构;当年12月20日起,其行政级别由副部级调整为正部级。
2002年3月,原隶属于民航局管理的航空公司以及服务保障企业正式与其脱钩,成立了六大集团公司;除首都机场、西藏自治区内机场外,其他民用机场均改由地方政府,施行属地化管理。[7]
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组建交通运输部。将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职责,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保留铁道部,继续推进改革。不再保留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8][9][10]
2018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方案》,按照「警是警、政是政、企是企」的要求,将海关缉私公安、民航公安由双重领导、以行业部门为主调整为双重领导、以公安部为主[11]。
2020年8月31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原由中国民航局主管的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民用机场协会等5家行业协会与中国民航局分离,依法直接登记、独立运行,剥离行政职能,不再设置业务主管单位。取消对其直接财政拨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12][13]。
职责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承担下列职能:
- 提出民航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按规定拟订民航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 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民用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运行评审工作,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航航空人员资格和民用航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编制民航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的监督管理。
- 承担民航空防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航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承担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民航事件相关工作,负责民航安全检查、机场公安及消防救援的监督管理。
- 拟订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民用航空器事故。组织协调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重大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 负责民航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民用机场的场址、总体规划、工程设计审批和使用许可管理工作,承担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净空保护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承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责任。监督检查民航运输服务标准及质量,维护航空消费者权益,负责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活动有关许可管理工作。
- 拟订民航行业价格、收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民航行业财税等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负责民航建设项目的投资和管理,审核(审批)购租民用航空器的申请。监测民航行业经济效益和运行情况,负责民航行业统计工作。
- 组织民航重大科技项目开发与应用,推进信息化建设。指导民航行业人力资源开发,科技、教育培训和节能减排工作。
- 负责民航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 管理民航地区行政机构、直属公安机构和空中警察队伍。
- 承办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内设机构为副司局级,设置下列机构:
内设机构
- 综合司
- 发展计划司
- 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
-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 公安局(公安部十五局)
- 全国民航工会
- 航空安全办公室
- 运输司
- 飞行标准司
- 机场司
- 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 财务司
- 人事科教司
- 政策法规司
- 直属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
- 离退休干部局
派出机构
- 地区行政机构
- 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正司局级)
- 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正司局级)
- 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正司局级)
-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正司局级)
- 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正司局级)
- 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正司局级)
- 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正司局级)
- 驻外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
直属事业单位
-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 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关服务局
-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 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医学中心(民航总医院、北京大学民航临床医学院)
- 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 中国民用航空局信息中心
- 中国民航局第二研究所
- 中国民用航空局审计中心
-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合作中心
- 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行监控中心
直属高等学校
直属企业单位
历任领导
- 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民用航空局局长
- 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
- 交通部民用航空总局局长
- 邝任农(1960年11月-1962年4月)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
- 国家民用航空总局局长
- 沈图(1978年3月-1980年3月)
- 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
- 蒋祝平(1993年4月-1993年12月,副部长级)
- 陈光毅(1993年12月-1998年6月)
- 刘剑锋(1998年5月-2002年5月)
- 杨元元(2002年5月-2007年12月)
- 李家祥 空军中将(2007年12月-2008年3月)
- 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
中国民航运营时期
中国人民航空公司 (中国民航) CAA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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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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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于 | 1949年 | |||
终止运营 | 1987年(分成六家航空公司) | |||
枢纽机场 |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上海虹桥国际机场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沈阳桃仙国际机场 武汉天河国际机场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 | |||
通航城市 | 85个城市,25个国家(1987年数据) | |||
母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总部 | 北京市 |
中国民航,或称中国人民航空公司,是于1952至1987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的民用航空事业运营机构。
运营历史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曾经以「中国民航」的名义经营民用航空业务,1954年开始执行领导人专机任务[14]:659-660,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运营国际航线,但当时的目的地仅为苏联、蒙古、朝鲜、缅甸等社会主义阵营国家,机队也以苏联制客机为主。[3]:65[15][16]
1959年,中国民航接收首架伊尔-18,此后伊尔-18机队规模于60年代达到11架,1963年引进维克斯子爵型[3]:42,次年3月26日使用伊尔-18开通京沪、京广不经停航班[14]:580[17][18]。
中国民航首款涡扇式飞机为1970年从巴基斯坦购入的霍克薛利三叉戟型,次年伊尔-62也加入中国民航机队[3]:46[19]。1973年,中国民航接收首架波音707,次年使用波音707开通北京经喀拉蚩飞往巴黎的中法航线以及北京经上海、大阪至东京的中日航线[3]:66,707机队规模也达到10架[3]:46。1974年1月30日,中国民航已运营19年的北京-伊尔库茨克航线改为使用伊尔-62从北京直航莫斯科[3]:66,同年4月1日,中国民航用伊尔-62开通北京-乌鲁木齐航线,京乌两地间实现当天到达[3]:62[14]:582。1978年3月31日,北京-喀拉蚩-阿迪斯阿贝巴航线开通,成为中国民航首条通往非洲的国际航线,苏黎世和法兰克福这两个航点也先后于1978年和1979年开航[3]:68。中国民航于1980年用波音707先后开航曼谷、香港[3]:65。
1980年,中国民航引进3架波音747SP[20][21],其中一架首次以租赁形式引进[3]:46,同年11月投入法兰克福及伦敦航线运营[3]:69,翌年1月7日用其开通首条中美定期航线,由北京经上海、旧金山飞往纽约[22][23][24],1982年又租入一架747SP,同年开航洛杉矶[3]:69-70,1983年引进设269个客位的波音747-200BM客货混合机[3]:48。同年,中国民航上海管理局引进MD-82[25]。
1984年,中国民航引进波音737-200和国产运-7,同年9月5日开通首条由北京经广州飞往雪梨的航线[26]。1985年,中国民航首次引进空中巴士A310[25][27]和波音767[3]:49,同年6月17日开通新加坡航线[3]:71,1986年首航罗马,开通中意航线[14]:614,1987年开航柏林、温哥华[3]:72并增加北京-东京-旧金山-纽约航班[14]:615。
1980年代中期,中国民航已开通飞往美国、欧洲、中东、澳大利亚的航班,且多用波音客机执行,而在前往东欧的航班上仍使用苏制客机,如伊尔-62。[28]中国民航只在国际航线上使用IATA代码CA(如CA981),国内航线则无此代码(如1501)。[29]
1987年,国务院决定对民航业进行以航空公司与机场分设为特征的体制改革,原「中国民航」拆分成6个独立的航空公司:
其中,中国西北航空公司后被并入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中国北方航空公司后被并入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中国西南航空公司后被并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而各民用航空场站则下放地方管理。
现在,原「中国民航」的航空代码(IATA:CA;ICAO:CCA)都归并到了中国国际航空旗下。[30]
机队
以下列表为中国民航于1987年退出民航运营时的机队机型列表。
以下列表为中国民航于1987年退出民航运营前退役的机队机型列表。
飞行事故
- 1961年9月26日,中国民航一编号为18188的运-5撞山坠毁,机上15人全部遇难。[34]
- 1968年12月5日,一架伊尔-14(编号640)在降落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时因发动机故障而坠毁于机场跑道南端1209米处一玉米地中,造成包括郭永怀在内的机上人员全部遇难。[3]:288[35][36][37]
- 1976年1月21日,一编号为B-492的安东诺夫An-24由广州飞往长沙,在降落长沙机场时坠毁,机上40人全数遇难。[38]
- 1982年4月26日,一架执行中国民航3303号班机的霍克薛利三叉戟型(B-266)在离桂林45公里的恭城县撞山坠毁,机上104名乘客和8名机组人员全部罹难。
- 1982年7月25日,一架伊尔-18(编号B-220)执行西安至上海的2505号班机,飞行至无锡上空时有5名手持凶器的人员试图将飞机劫持至台湾,其中一名劫机者甚至在机上引爆雷管导致飞机受损,机上其余人员与劫机者搏斗,3名旅客、4名机组员受伤,最终原定10时08分抵沪的班机于当天中午12时54分在上海虹桥机场落地。[39][40][41][42]
- 1982年12月24日,兰州管理局一架编号为B-202的伊尔-18执行中国民航2311号班机(兰州—西安—长沙—广州),因有旅客在机上吸烟时将烟头掉入地板,在降落广州白云机场时客舱冒烟,旅客撤离时舱内烟雾变浓并转为明火,25名旅客在撤离时遇难。[43][44]
- 1983年5月5日,B-296号三叉戟由沈阳飞往上海时,卓长仁、姜洪军等六人用手枪劫持飞机,最终降落在韩国春川附近的美军机场,导致1人受伤,最终中韩达成协议,飞机及除6人外全体机载人员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6人被当地逮捕服刑后遣返至中华民国。当时中韩尚未建交,也通过本次事件促成中韩关系开始正常化。[45]
- 1983年9月14日,一架编号为B-264的三叉戟客机在桂林与一架轰炸机相撞,客机上11名乘客死亡,20名乘客和2名机组人员受伤。[46]
- 1985年1月18日,一架编号为B-434的安东诺夫An-24B执行由上海经停南京、济南飞往北京的5109航班,因济南天气状况不佳而在进近过程中偏离航道,复飞时处置不当,失速坠毁,导致机组6人和旅客32人罹难。[47]
- 1986年12月15日,B-3413号An-24RV从兰州中川机场起飞后遇到高空结冰天气,2号发动机停止工作,返航时坠毁,6名乘客遇难。[48]
- 1988年8月31日,中国民航301号班机从广州飞往香港,于暴风雨下降落启德机场时冲出跑道坠海,7死14伤。
- 1989年12月16日,一架波音747-200BM(编号B-2448)执行由北京经上海、旧金山飞往纽约的981号班机时,一乘客欲劫机前往韩国,但因韩国方面拒绝降落,该机最后降落在日本福冈机场。[49][50]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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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anter, Harro. ASN Aircraft accident Boeing 747 registration unknown Fukuoka Airport (FUK). [2018-1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1).
- ^ _临沂大学图书馆. library.lyu.edu.cn. [2018-1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27).
外部连结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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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航空兵、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航空兵
- 中国航空、中央航空运输公司、两航事件、中华航空
- 国家航天局
- 国际民航组织、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苏联民用航空总局、日本国土交通省航空局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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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民用航空局 国家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 1954年11月至1960年11月 1980年3月至1993年4月 2008年3月15日至今 | 继任: 交通部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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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国务院民航公安主管部门 (与公安部双重领导) 2008年3月15日至今 | 现任 |
前任: 中国航空 中央航空 | 国家民用航空产业生产经营机构 (以中国人民航空公司名义) 1951年7月17日至1987年 | 继任: (中国国际航空) (中国北方航空) (中国南方航空) (中国东方航空) (中国西北航空) (中国西南航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载旗航空公司 (以中国人民航空公司名义) 1951年7月17日至1987年 | 继任: 中国国际航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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