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

根据实控边界确立的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相对位置
中国大陆

中国大陆是一个政治及法律术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特别行政区法律中,中国大陆(或称为大陆祖国大陆)是指除香港澳门台湾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张管辖区。而在中华民国法律中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中,大陆地区(或称为中国大陆大陆)是指除台湾地区以外的法理中华民国疆域,虽然中华民国政府未实际控制该领土,但仍在法理上主张拥有对该地区的主权。而大部分情况下不包括香港澳门

「中国大陆」做为法律术语,常用于与台湾同时出现的语境。除此之外,「中国大陆」一词也在政经关系、地理科学、学术讨论等场合有所运用[注 2]

法律上的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

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条(2013年)

1958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即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9]。」

1987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接待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台湾同胞回祖国大陆探亲旅游,须申请办理旅行证件。在香港地区,由中国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办理,或由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在美国日本或其他国家,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旅行证件[10]。」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载明,「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4]。该法将「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对应,将「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对称[4],而在英文版中两词统一翻译为「Chinese mainland[11][注 3][15]

《新华社新闻信息报导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中称:「不涉及台湾时我不得自称中国为『大陆』,也不使用『中国大陆』的提法,只有相对于台湾方面时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对台湾居民颁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对港澳居民则颁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

对大陆、台湾、香港或澳门的提述(不论是单独提述或同时提述),须解释为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组成部分的大陆、台湾、香港或澳门(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提述。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2A(3)条(1997年)

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通过的《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中,要求香港特区将任何单独或同时提及大陆、台湾香港澳门的名称或词句的条款,相应地将其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2]。香港《释义及通则条例》规定,「『中国』(China)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包括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16]。《释义及通则条例》同时规定,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应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加以提述[16]

澳门特别行政区

1999年澳门回归前,澳葡政府在官方文件和新闻公报中,主要使用「中国大陆」一词指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区。如1994年澳门第8/94/M号法律《一九九五年收支许可》指出,「本地区的地理位置与中国大陆相临,且随着边境两边填海工程的进行而不断靠近;而其地形之不连续性造成与其所占面积不相称的边境伸延[17]。」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通过的《关于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中,要求澳门特区将任何单独或同时提及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名称或词句的条款,相应地将其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3]。澳门第1/1999号法律《回归法》附件四规定,「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国家』等相类似的名称或词句,应解释为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单独或同时提及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名称或词句,应相应地将其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份[18]。」

中华民国

图为根据中华民国法律法理定义,台湾地区(深绿色)与大陆地区(浅绿色)的相对位置
1979年5月,《第一届国民大会第六次会议实录》所附的《中华民国全图》

1954年,行政院在致司法院的公函中表示,「有关第二届监察委员选举之监督事宜,现以大陆各省市及蒙古西藏尚为中共匪帮窃据,台湾等省亦未成立正式议会。因而事实上不可能依法办理此项选举[19]。」同年,最高行政法院在《43年判字第11号》判例中指出,「溯自民国三十八年政府迁台后,大陆沦陷迄今,窒碍之状态,仍继续存在。该第一五三三○号注册商标之呈请人,有无呈请续展之意思,固未可知,但有不能呈请之窒碍,则属事实[20]。」

1982年,最高法院在《71年台上字第8219号》判例中指出,「兹我国大陆领土虽因一时为共匪所窃据,而使国家统治权在实际行使上发生部分之困难,司法权之运作亦因此有其事实上之窒碍,但其仍属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属国家之构成员,自不能以其暂时之沦陷而变更其法律上之地位[21]。」

1989年11月21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公布的《开放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民众间接通话(报)实施办法》第一条指,「遵重政府『三不政策』采取与中共电信机构不直接接触方式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民众间接通话(报)事项[22]。」

1991年4月22日,国民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其中规定,「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23]。」其后,1992年7月31日公布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则对「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的范围作出定义,条例规定「台湾地区: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24]」。

1997年,《香港澳门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2条将「大陆地区」解释为「本条例所称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但不包括香港及澳门之中华民国领土」[25]。2012年,最高法院则在《101年度台上字第900号》刑事判决中,将澳门特别行政区称为「大陆澳门地区」[7]。而在不包括香港澳门的情况下标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26]

2002年1月30日,行政院正式公告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及第五十六条条文,范围定义为「中共控制之地区」[27],将外蒙古唐努乌梁海排除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28]

1988年8月,行政院以任务编组方式成立「行政院大陆工作会报」,协调各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两岸事务[29]。1990年4月,行政院拟订《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29]。1991年1月《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经立法院三读通过,1月28日公布施行、成立「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负责统筹处理包括港澳事务在内的大陆地区及海峡两岸关系政府性事务[29]。2018年7月2日,根据同年颁布的《大陆委员会组织法》,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更名为「大陆委员会」,正式成为法定的部会机关[30]

注释

  1. ^ 法理上,含印度实际控制的藏南地区阿鲁纳恰尔邦以该地为主体)
  2. ^ 关于「中国大陆」的地理定义参见内地#岛屿与大陆条目。简而言之,在地理学上,中国大陆指不包括全部海岛在内中国陆地部分。地理学上的中国大陆最南端位于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该县最南端设一座灯塔,上印「中国大陆最南端」字样。
  3. ^ 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时提述时,如《关于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关于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将「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对称[2][3][2][3][12]。《宗教事务条例》《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对称[13],个别情况下与港澳台并称[14]

参考文献

  1. ^ 教育部、国务院台办关于做好在祖国大陆高校学习的台湾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北京. [2019-03-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04) (中文(中国大陆)). 
  2. ^ 2.0 2.1 2.2 2.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 中国人大网. 北京. [2018-1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15) (中文(中国大陆)). 
  3. ^ 3.0 3.1 3.2 3.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 中国人大网. 北京. [2018-1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15) (中文(中国大陆)). 
  4. ^ 4.0 4.1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国家移民管理局. [2018-10-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28). 
  5. ^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服务指南. 国家移民管理局. [2021-05-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30). 
  6. ^ 陆委会发表严正声明,中国大陆政治干预我无法参与今年国际民航组织大会,政府表达强烈不满与遗憾. 中华民国大陆委员会. 台北. [2019-03-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1) (中文(繁体)). 
  7. ^ 7.0 7.1 司法院. 裁判字号:101年台上字第900号. 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判解函释. 台北. [2018-11-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07) (中文(繁体)). 
  8. ^ 2月6日起全中国大陆(含港澳)列二级以上流行地区,居住中国大陆各省市陆人暂缓入境. 中华民国卫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署. [2020-0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31) (中文(繁体)). 
  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法学. 1958, (9): 10–10 (中文(中国大陆)). 
  10.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年第24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接待办法的通知 (PDF). 中国政府网. 北京. [2018-10-1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08-05) (中文(中国大陆)).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英文版. 国家移民管理局. [2018-10-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24). 
  12. ^ 民政部地名研究所. 新华社规定新闻报道中禁用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北京. [2014-07-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5-07) (中文(简体)). 4.「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 宗教事务条例. 中国政府网. [2020-04-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2).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中国政府网. 北京. [2021-02-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16) (中文(简体)). 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15. ^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 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 (PDF). 中国政府网. 北京. [2021-02-28].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09-20) (中文(简体)). (三 6.)不涉及台湾的宣传报导,不得自称中国为「大陆」 
  16. ^ 16.0 16.1 《释义及通则条例》 (PDF). 香港: 电子版香港法例 (中文(繁体)). 
  17. ^ 立法会. 第8/94/M号法律 十二月三十日 一九九五年收支许可. 澳门特别行政区印务局. 澳门. [2018-11-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07) (中文(繁体)).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1/1999号法律 回归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印务局. 澳门. [2018-1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2) (中文(中国大陆)). 
  19. ^ 司法院. 解释字号:释字第31号. 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判解函释. 台北. [2018-11-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07) (中文(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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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